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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186号 2001年6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2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手工版无碳压感纸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一律采用无碳水印复写纸印制。
二、
原库存的无碳压感纸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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