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七条 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道路或桥梁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土地明确为储备用地。
  道路或桥梁的建设用地明确给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储备用地明确给土地储备机构。
  第八条 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储备用地与道路或桥梁建设同步征地或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征地或拆迁工作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储备用地移交给储备机构接收管理。储备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征地或拆迁工程进度拨付给实施征地或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
  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储备用地无法与道路或桥梁建设同步征地或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第九条 对列入政府规划控制,但暂时不予征地拆迁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确定拆迁的时间,实施拆迁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拨给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
  (一)企业改造、异地搬迁置换出来的原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需要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商品房用地的土地;
  (三)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可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确定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后,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实地调查了解,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向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管理部门对拟有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地块的规划意见和要求;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费用及其依据;
  (四)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利益;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