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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厦府办[2001]133号 2001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作为政府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市土地房产、计划、建设、经发、交通、规划、财政、市政、公路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依法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制度。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七)新建、改建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
  (八)旧城改造置换出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计划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计划、交通、规划、财政、土地房产、公路等管理部门会审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沿线两侧以及新建、改建桥梁两岸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已明确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除外)作为预留用地,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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