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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成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等关于成都市职工超标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成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
成都市职工超标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房委办[2001]16号 2001年5月2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开放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办、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意见〉的通知》(成办发[1999]51号)文件精神,我市在全市开展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工作基本完成。现将住房普查中反映突出的职工超标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补贴出售房、广厦房、房改购房等,下同)上市交易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上市交易
  (一)对一户购买一套住房其超标部分未按政策规定加价处理的;
  (二)对一户购(租)两套以上(含两套)政策性住房,应退出多占住房而未退出的;
  (三)对职工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后赠与子女或父母的;
  (四)对离婚前购买两套住房;离婚后形成男、女双方各自一套住房的。
  二、对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对一户购买一套住房;其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依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于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意见》(成委办[1997]50号文件)有关规定补足房价款。
  (二)一户购(租)两套以上公有住房,须依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成委办[1994]86号)及成委办[1997]50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应退出的多占住房,不得以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退居确有困难的,在单位条件允许并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应退出的住房按成房委办[1997]21号文件规定的市场价(下同)购买,一次性补足房价款。
  (三)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赠与子女或父母的,必须合并计入赠与人政策性住房总面积。超标应退出的住房必须依照成委办[1994]86号和成委办[1997]50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退房确有困难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按市场价购买,一次性补足房价款。
  (四)离婚前违反规定购买两套住房,离婚后形成男、女双方各自一套住房,不能因离婚而改变原核心家庭购房超标违纪的性质,仍须依照成委办[1994]86号文件、成委办[1995]58号《关于清理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的补充规定》以及成委办[1997]50号文件进行清理,退房确有困难的,且单位条件允许并同意的情况下,应退出的住房可按市场价购买,一次性补足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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