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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三)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确有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单独设立定点屠宰厂(场)。
  (四)生猪屠宰积极推进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实行现代先进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逐步提高定点屠宰水平,淘汰原始落后的手工屠宰方式。
  第四条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要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防疫、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30米之内不得有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并远离禁猪的少数民族聚居地。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等场地设施,其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标准。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及《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有生猪屠宰设备、运载工具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
  (八)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九)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五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划要求,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卫生、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核准后,由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颁发统一制作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大型规模养殖场单独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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