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1]5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现予批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杜绝私屠滥宰,确保生猪肉品卫生质量,防止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在全区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并上市销售,农民自宰自食的生猪除外。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便于检疫,体现规模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
(一)县以上城区。银川市(不含永宁、贺兰县)设1-2个定点屠宰厂(场);石嘴山市每个区可设1个定点屠宰厂(场);青铜峡市设2-3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市县城区只设1个定点屠宰厂(场)。
(二)市县城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和工矿区设置屠宰厂(场),应根据市区、县城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状况和辐射面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