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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经济补偿金的来源
  1、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有净资产的,应鼓励职工购买企业股权以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净资产不足,但资产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或企业已资不抵债,但仍有资产的,都应积极变现资产,包括催讨各种应收的款项、有形资产变现,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资金,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投资主体帮助解决。企业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解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向投资主体报告企业的资产现状、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要求帮助解决等问题。投资主体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深入调查了解,采取有关措施,帮助解决。
  3、政府帮助解决。投资主体采取有关措施后,仍没有能力帮助解决的,需由政府垫付资金或申请补助的,应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需暂借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的,一律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并办理借款,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须申请从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由投资主体向劳动部申请,抄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申请经市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计算标准应以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职工法定连续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企业职工分流方案根据有关程序通过后,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应支付的资金如数到位后,经审核批准的再就业资金再予以拨付。
  4、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四、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男1953年底、女1958年底前出生的除可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外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其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限,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一次性缴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富余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最低生活保障接续。该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纳入其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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