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
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
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1]93号 2001年4月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
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资局: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厦府[2000]97号)中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人数。
4、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超额劳动报酬,但不含各项专项奖励金等;
(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贴,从事特殊劳动的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津贴等;
(5)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物价补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津贴、补贴不包括防暑降温费、中餐、夜餐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过节费及其他福利性津贴补贴。
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发。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