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中国吉林高新技术人才市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7号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中国吉林高新技术人才市场:
你单位《关于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请示》(中吉才字[2001]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你单位的收费应属于经营性收费,现将你单位的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你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