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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所[2001]21号 2001年6月12日)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政策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该公司应执行国税发[2001]13号文件。鉴于公司财务核算具体情况,对电厂、电业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暂按企业内部模拟利润的60%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省电力有限公司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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