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农村,要在总结前几年换届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规定,依照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开展选举工作。要坚持成立各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小组的做法;坚持和完善各种有利于选民教育、选民发动的做法;坚持和完善在选民登记、初步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和介绍、选举日投票等重要环节上各种有利于扩大民主、有利于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做法,真正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在群众中威信高、能够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优秀人才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
在城市,应本着自治的原则,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拓宽居民委员会干部来源渠道,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允许面向社会招聘居民委员会干部,鼓励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中选聘居民委员会干部,逐步实现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职业化,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支年纪轻、身体好、素质高、能力强的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在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市,要统筹规划,通盘考虑,把换届选举工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调整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进一步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压制民主的错误做法。一是坚持由选民民主推选候选人,杜绝“内定”候选人的现象;二是严格按照《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执行,杜绝少数人违规代他人投票的现象;三是坚持有组织有纪律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杜绝少数村民自行搞违法选举活动;四是严肃纪律,杜绝干部在选举中的违规操作。对参加选举工作的干部要严格要求,在选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和处理,做好群众的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三条 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全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指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各级指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随时掌握选举工作的进度和动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