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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范围和重点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范围是全部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苗圃地。区划界定的重点是有林地。
  重点公益林分类区划的范围主要包括: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等主要河流及其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太湖、洪泽湖等主要湖泊、大中型水库周围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铁路及104、312、沪宁高速、京沪高速等国道省道两侧的护路林;主要山脉顶脊部、石质山区、黄河故道等风沙干旱区的水土保持林;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的森林;各类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国防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农田防护林;大、中城市及城镇周围的环境保护林及其他生态脆弱地区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列入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体系建设规划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
  一般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重点:除上述地区以外地带或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但恢复能力较强的地区的森林划分为一般公益林。
  商品林的区划范围和重点:根据立地条件、市场需求和林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列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林产(林化)工业原料林基地;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经过定向改造和培育可以作为商品林经营的现有中幼林;以培育竹笋、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药用林、木本花卉。商品林特别是其基地,必须选择自然条件优越、立地条件好、交通方便、地势较平坦以及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不构成影响地带的林业用地内布局。
  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各地要从保护与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合理、优先区划生态公益林。特别是重点公益林,要保证其用地比重。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全省生态公益林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为40%以上,其中重点公益林要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0%以上。各市生态公益林及重点公益林指标必须严格执行省农林厅《关于全省各市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的批复》。同时要兼顾林业三大效益的统一,充分利用“四荒”、隙地,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商品林,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
  (二)政府主导。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本地生态环境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并作出部署。公益林的认定及事权划分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逐级申报并经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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