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发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以及优质小麦的收购,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和必要的费用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以外的粮食,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提供收购资金。要严格执行户交户结、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政策,严禁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严禁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严禁向售粮农民“打白条”,不得拖欠农民售粮款,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五、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仓储能力,确保储粮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农发行要会同粮食、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简易建仓贷款,并尽快落实到位,贷款利息由省、市、县(市)财政按比例补贴。粮食部门要采取腾、并、挤,以及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置场地等办法,千方百计扩大粮食储存能力。县(市)、乡镇政府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基层粮食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夏粮收得上、存得下。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粮食库存积压、露天存粮多的实际情况,高度重视安全储粮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做好防汛各项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库存粮食万无一失。
六、切实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补到位
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是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顺利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把地方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和费用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具体补贴办法待国务院明确后另行制定下发。
七、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一)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支持培育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继续鼓励和支持城乡粮食集贸市场的发展,为农民出售自产粮食提供便利条件。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的粮食调销,促进产销衔接,搞活粮食流通。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对跨省购销业务积极给予支持。
(二)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加强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所在省份相毗邻地区的粮食市场管理,全力搞好协调工作,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粮食、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