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界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入市或县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十条 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勘察、设计还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不准利用挂靠、出卖图签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资金不到位或资金没有保障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准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准垫资承包工程。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得设置市场障碍,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六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的各种装饰装修行为。各房地产企业和建房单位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房屋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各类建筑物和农民自建房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层楼以上(含三层)的农村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勘察和设计,并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