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医疗保险CPU卡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费字221号 2001年6月14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福州市收取医疗保险CPU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去年已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定(考虑到全省的统一,全省统一按20元/张上报)。为保证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在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式批复之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IC卡收费暂按我省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每卡20元的标准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