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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
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138号 2001年6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我国居民个人、公司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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