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室内装饰
企业实行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产业(2001)297号文等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规定,凡是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通过资质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核批准,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的企业名单:
二、尚未取得资质认证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务必于2001年7月31日前到海南省经济贸易厅领取有关资料申办资质认定。
三、对没有通过资质认证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