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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公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对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建设部门要严格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计划并按时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公安消防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核发的证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6、各级公安消防、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图书馆、礼堂、医院住院部、幼儿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逐栋排查,特别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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