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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公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了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步骤和内容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摸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宣传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至6月20日)。
  1、传达全国、全省治安工作会议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层层传达贯彻,把中央和省里会议精神落实到基层各个有关单位和企业。
  2、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里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3、要制定分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4、采取各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信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监督氛围。
  5、对公众聚集(营业性)场所和其他人员聚集场所逐个调查核实,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1、针对集中整治所涉及场所的特点,各地教育、建设、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分别召开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和防火负责人会议,督促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自身的消防安全。
  2、各地在组织专项治理时,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联合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发(2001)13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集中重点整治阶段(6月30日至9月10日)。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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