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
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税稽[2001]52号 2001年6月6日)
根据市局《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沪国税征[1998]37号),市局决定开展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到2001年9月30日结束。
二、税务登记年检的范围凡发证时间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 12月31日)的纳税人,均须参加本年度的税务登记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如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督促其予以补办。
三、税务登记年检的项目各分局应根据《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至第八条的内容,以及《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检报告表》)中的“年检项目”开展年检。
四、税务登记年检的办法在年检期间采用书面资料核对的办法,在年检年度内可选择部分纳税人采用实地检查的办法,以检验税务登记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在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框左上角和副本验证记录上分别粘贴国、地税年检防伪标志。
五、税务登记年检的程序
(一)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写、上交《年检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在上交《年检报告表》的同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各种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需提供原件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应提供原件副本和复印件一份。经核对后,原件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报告表》一份和粘贴好年检标志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退还;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办理有关整改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的纳税人,应采取实地检查和发函等形式,督促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年检。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督促纳税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