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在同质同价条件下,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优先在本市采购。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政府采购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为辅。
  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核准的年度收支预算中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当年采购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结合本市实际,统一编制市级政府当年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级政府当年采购计划,及时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形式,落实承办责任人。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合同管理。
  集中采购合同由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分散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承办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市审计、监察、计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资金结算、物资和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
  采购人及承办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可能给国家、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活动,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