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省政府文件下发后,是否擅自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从6月15日到7月上旬,为自查自纠阶段。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赣府发(2001)5号文件的要求和贯彻落实赣府发(2001)5号文件动员大会的部署,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对还没有规范的保留项目,要尽快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废除,并切实加强监管。此项工作由各部门监察室会同审计处(室)负责监督落实,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7月上旬报省政府,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
(二)从7月中旬到8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在省政府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有关人员及部分省政府部门监察室有关人员成立几个检查组,分片到各部门具体查阅、核实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也可以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重点查证核实。
(三)从9月1日至9月10日,为总结汇总阶段。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等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汇总。要把省政府各部门自身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和整理,并提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成果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
四、监督检查的政策依据和处理依据
按赣府发(2001)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召开的贯彻落实省政府赣府发(2001)5号文件动员大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组织领导
整个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政府直接组织领导,由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具体实施,并从有关部门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强的干部全过程参加。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请于6月25日前将负责人名单报省监察厅办公室),并明确本部门监察室负责督促落实。省监察厅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791—6222063),认真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对省政府各部门落实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举报;对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赣府发(2001)5号文件不力、继续行使被取消项目审批权的,或者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及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纠正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