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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1、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2、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交额的12倍测算,但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不超过5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强风险防范,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公示制度。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全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一)至今未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2002年底基本完成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二)落实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集补贴资金,单位应将用于购建住房的资金及售房款转化为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单位在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时,要将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使用计划一同上报市房改办。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和支取工作要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市房改办对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额标准和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审核;各单位应加强住房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核关。
  2、通过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从申请、审批到发放的计算机跟踪管理,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加强对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分类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尽快将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给职工,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二级市场,搞活流通,鼓励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
  (一)全面开放搞活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
  1、不在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产区内的住房进入市场无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
  2、取消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有关年限限制的规定。
  3、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视同住房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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