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住房面积超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属商品房的,原商品房购房单价超出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2001年公有住房成本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期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
(五)2004年7月1日起取消成本价售房,旧公有住房按政府当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政府当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0]综062号文《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度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一)2001年7月1日起可售成套独立单元住房租金提高5%。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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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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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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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4.48 4.18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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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住宅和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独立单元住房及不成套住房租金仍暂不调整。租金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略)
(三)租金提高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仍按《
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属廉租对象的,住房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租金减免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严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1、从2001年7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提高到9%,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均不低于38元。
2、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高到10%。
3、争取到2003年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提高到10%。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