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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10年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39.完善文化人才激励政策。
  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确立以业绩为取向的人才价值观,在职称评聘、成果评奖、工作考核等方面,打破学历和资历的界限,以创新能力、创作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实绩为主要衡量标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艺术、学术、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其收益分配方式可采取一次性奖励、税后净利润提成、成果入股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进行重奖。凡我省单位组织或个人创作的精神产品和开发的文化科技成果,获得国家重大奖项的,除国家颁发的奖金外,省里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要重奖主创人员。省外单位、个人创作的精神产品和开发的文化科技成果,在我省首次发表、投产,获得国家重大奖项的,享受同等待遇。对省社科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通过省财政专项支持、文化发展专项经费资助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建立文化人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培养拔尖人才,改善拔尖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地也应建立有关文化艺术人才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文化艺术的评选活动,引导全社会关心扶持文化艺术人才成长。
  40.积极吸引海内外高层次文化人才。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文化人才。以标志性文化设施、重大文艺作品、文化资源开发项目为载体,以各种文化艺术节庆活动为契机,有计划地吸引、聚集国内外的艺术大师和优秀文化艺术、经营管理、文化科技人才。积极解决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的后顾之忧,在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完善、落实文化政策和法规
  41.全面落实文化经济政策。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经济政策,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1]74号),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1)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件中规定的娱乐业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报刊、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区建制的原县和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其中省级的集中50%纳入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继续对文件规定的文化场馆和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等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支持文化设施建设。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对文件规定的文化设施,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拆一还一,按规划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租赁或出让。(4)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十五”期间,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3年内不减。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帮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5)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十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省、市、县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单位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省级的集中50%;省、市、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充实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省文化经费1500万元,重点用于艺术创作、演出、精品生产及省文联、作协创作补助和省属院团补助等;每年安排省级文物维修保护补助经费1000万元、南京博物院文物征集费300万元、南京图书馆图书购置费1500万元、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500万元、省社会科学发展和规划经费700万元。各市、县也要相应做出适当安排。适当增加对老区、欠发达地区文化补助经费。在省级扶贫专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扶贫,省财政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老区、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6)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对文件中规定的向宣传文化单位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7)切实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坚持勤俭办文化事业,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发展艺术生产力和促进文化事业繁荣上,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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