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
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黔价费[2001]178号 2001年6月12日)
铜仁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关于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占用设施设立广告”,指的是利用公用设施设立招牌或广告,应交纳占用设施设立广告费。
铜仁市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自己的门面上设置招牌或广告,不是占用公用设施,城管大队根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文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向其收取广告费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