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
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黔价费[2001]178号 2001年6月12日)


铜仁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关于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占用设施设立广告”,指的是利用公用设施设立招牌或广告,应交纳占用设施设立广告费。
  铜仁市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自己的门面上设置招牌或广告,不是占用公用设施,城管大队根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文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向其收取广告费是不对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