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调拨销售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填开申请表》由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审核、审批。
  第六条 允许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企业和货物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下列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按该货物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预征增值税。
  1.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2.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
  4.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口市县外贸企业的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5.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按5%的征收率预征增值税。
  (三)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本条第(三)叙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生产企业受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收取的加工费,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预征增值税。
  如上列货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适用税率(额)征收消费税并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税务机关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
  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三)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四)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lar_16906123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