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改革我区文物
景点门票价格管理体制的通知
(藏计价[2001]769号 2001年6月18日)
各地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改革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体制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4号)精神,结合我区各文物景点的实际情况,为了推动我区旅游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文物景点门票价格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自治区管理的世界遗产、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景点外,其他景点门票定价权下放到各地市,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二、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把握景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和调价间隔时间,保持不同种类景点门票之间的合理比价和同类景点之间的合理差价,其标准不得超过自治区管理的景点门票价格。
三、放开文物景点的拍照、拍摄费价格,由景点所在地文物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四、景点门票实行淡、旺季价格。旺季(每年4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淡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下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