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充分运用行政、组织、纪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对粮油购销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8、加强区域间粮食购销衔接和余缺调剂工作,协调产销区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
(四)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责:
1、按照国家粮油购销信贷政策和界定的贷款对象、业务范围,积极做好贷款支持和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资金需要,要保证及时足额供应,促进粮食购销政策的落实和各级政府粮油储备计划的圆满完成;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非保护价收购和调销的资金需要,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和坚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供应资金,支持企业搞活经营。同时,要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2、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建仓贷款指标,并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信贷评估,支持企业改善仓储设施。
3、对粮油购销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管,促进企业实现粮油顺价销售,提高监管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银企微机联网和科学监管。
4、对粮食购销企业违反收购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纠正前,要采取停贷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报告情况。
5、按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有序登记粮油收购、调销有关台账,台账报表数据要与粮食企业财务等报表数据核对,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按要求更正。
6、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账户开设和使用的监管,为开户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等服务。
7、对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划转手续,不得拖延和压票。
8、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违反规定延迟供应保护价粮食收购资金和储备粮油收购资金。
9、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帮助企业分析了解市场行情,促进销售,工作中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监察部门的职责:
牵头组织并协调对粮改工作的执法检查,查处违反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健康进行。 (六)粮食购销企业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粮改及粮食购销政策,收购季节必须张榜公布各等级的粮油收购价格,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粮油,收购过程中不准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2、按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要求申请使用收购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申请储备贷款,必须向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粮权机关颁发的储备计划安排文件及落实利息费用补贴的相关资料。申请退出保护价粮油的收购贷款和经营性粮油调销贷款,必须向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申请建仓贷款必须向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申请立项的报告及当地计划部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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