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
(五)落实淘汰燃煤锅炉补助资金
1.在2001年8月底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工作纲要(1998-2002年)>的通知》(青政发[1998]223号)精神,对属市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淘汰锅炉所需的整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按规定给予拨付,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计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在2001年4月和10月份两批落实环保排污费的贷款计划。根据淘汰燃煤锅炉单位排污费缴纳和整改情况,按照排污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给予排污费贷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淘汰锅炉档案管理
1.各责任单位要保存淘汰锅炉单位申报的淘汰锅炉的型号、吨位、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文字资料。
2.各责任单位要保存现场检查的文字资料或淘汰锅炉的影视图片资料。
3.各责任单位绘制出责任区域内应淘汰锅炉的分布与完成情况示意图。图中用黑色旗标明计划内应淘汰锅炉的位置,对其中已淘汰的锅炉将黑色旗更换为红色旗;用黄色旗标明计划外超额淘汰锅炉的位置,并随时将淘汰燃煤锅炉进展情况在示意图上进行标注。
责任单位:七区政府,市环保局
(七)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锅炉参加集中供热
在已实施城市供热区域内,原有的不符合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的燃煤锅炉和其他热源,必须在市供热主管部门或所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八)按期淘汰燃煤锅炉
1.协调淘汰燃煤锅炉单位落实所需资金,督促其按期完成淘汰燃煤锅炉工作。
责任单位:七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列入名单的单位必须于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应淘汰锅炉的运行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
3.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由各区政府予以强制停用其应淘汰锅炉,并由环保部门依法没收。
责任单位:七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城管局
(九)对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督促检查
对七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的淘汰燃煤锅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未能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建议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取消其本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对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指挥部工作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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