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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

  第二条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本人收入高于所在地上年平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其他离退休和无固定工资收入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是: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
  2、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这部分人员在退休后,改按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发放。
  3、一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两项荣誉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一项生活补贴。
  4、生活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生活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开支渠道
  (一)生活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1、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2、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开支。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和无支付能力的特困企业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经所在地工会和劳动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财政开支,所在地工会负责发放。
  第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去世后,上述生活补贴从次月起停止执行;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生活补贴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第六条 本意见由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省总工会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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