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
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
(黔府发[200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生活困难问题,倡导“劳动伟大、劳模光荣”的社会风尚,鼓励劳动者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
按规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本人收入不高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和无固定收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下同),以及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荣获以下之一项荣誉称号者: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以上获奖人员以下简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省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五)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六)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以上获奖人员以下简称“省、部劳动模范”。
以上奖项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大军区级单位、全国总工会、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综合表彰的(特殊规定除外),不是指单项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