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房地产开发
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58号 2001年6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南京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所有实施拆迁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办理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办理贷款程序:
1、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处置协议(样本见附件)。
2、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和土地处置协议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按规定及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第五条 拆迁货币补偿贷款金额只能用于开发地块拆迁货币补偿,市拆迁办和贷款银行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商业银行根据本办法和信贷原则自主发放贷款。
第七条 市拆迁办可在所有商业银行各开一个账户,负责监督拆迁货币补偿款。
第八条 市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建房可[1999]21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建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