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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招商工作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
招商工作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对外土地招商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协调全市(十一区范围)对外招商中土地招商工作,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现就今后对外招商中涉及土地招商宜通如下: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招商(含金秋经贸洽谈会)均由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行组织土地招商项目。
  二、凡涉及到市区范围内用地的招商项目,一律先行与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联系,由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具体承办土地招商事宜。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2001年和今后在金秋经贸洽谈会推出的土地招商项目,须在每年7月15日之前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以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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