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
枣庄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1]155号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枣庄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我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的报告》(枣价工发[2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水库向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6元,胜利渠引湖向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5元;以上价格计量点为灌区支渠进水口。机电排灌站向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4元(扣除电价),价格计量点为排灌站出水口。
二、库区移民扶助金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