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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四)。加工企业凭退税机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办理程序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进、出口合同;
  (4)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结案证明。
  第十三条 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出口加工企业购进“以产顶进”的钢材,视同进料加工进口原料,其退税管理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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