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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见附件一)。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三)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四)进口合同。
  第九条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实行“总额控制、均衡负担、台账控管”的办法,即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按实际进口总值,依海关核准的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期限,按月均衡分摊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抵扣,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企业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核销确认书》进行结算,多抵扣的税款补回,少抵扣的及时补办抵扣。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口料件建立台账,按月控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计算机进行控管。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见附件二)。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三)进口发票;
  (四)进口材料明细账复印件;
  (五)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第五章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规定

  第十条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计算规定
  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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