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第六条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一)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方法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或者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办法同一般贸易。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开具管理
第七条 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加盖公章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进料加工,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为便于管理和查询,主管退税机关应把出口企业“进口料件备案清单”的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掌握《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备案情况,并及时对照出口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退税及抵扣税款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