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加工贸易基本运作程序

  第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账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账手续。对于进料加工,加工企业到海关之前,还应到当地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手续。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账,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手续。
  (四)货物经加工复出口后,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账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台账核销手续。
  (六)属来料加工业务须按月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章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

  第五条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