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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
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01]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2号令),加强评议考核,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环境,现将《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次,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者为良好等次 ,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者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对优秀、良好的分别予 以表彰,对合格、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其中对不合格的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各区人民政府 可参照此标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


  本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是:按照项目基本要素或基本要素表述情况确定得分。将各项目得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一、执法责任分解与备案(20分)
  1、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6分)
  (1)将所有执法责任分解到机构的,得6分;
  (2)大部分分解的,得3—4分;
  (3)小部分分解的,得1—2分。
  2、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执法人员(6分)
  (1)将所有执法责任分解到人员的,得6分;
  (2)分解不全的,得1—4分;
  (3)未分解的,不得分。
  3、将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时报备(8分)
  (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而且按时报备的,得8分;
  (2)内容不全面的,得4—6分;
  (3)报备不及时的,得2—4分。
  二、执法委托与备案(7分)
  1、依法进行委托执法(3分)
  (1)委托执法符合法定要求的,得3分;
  (2)事项、权责不清的,得2分;
  (3)委托执法无书面形式的,不得分。
  2、委托书报备及时、全面(2分)
  (1)委托书在办理书面委托后30日内报备且全部报备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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