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
税务局等关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闽劳社[2001]334号)
大力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对于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拓展就业门路,缓解就业矛盾,实现多种形式的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是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加快我省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发展,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闽秀发[1998]9号、国税发[1999]43号和闽政[2000]1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性质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街道、居委会以及其它社会力量组织的为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又暂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劳动组织形式。
二、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服务项目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婴幼儿看护(教育)、幼儿保育员、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三)病人看护和养老服务;
(四)代换煤气、商品配送、搬家、定点早餐夜市、学生寄膳、保洁清洗、看车、卖报、绿化养殖服务;
(五)家庭水、电、气维护;
(六)物业(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治安管理服务;
(七)非机动车运输及维修服务;
(八)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初级卫生保健、避孕节育及优生优育优教宣传咨询服务;
(九)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
(十)家政服务及其他便民利民项目。
三、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
1、经营项目属于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范围;
2、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资本金基本能满足经营服务需要;
3、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本人;
5、对原已开办的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但经营十分困难,可作为新开办的组织申请认定。
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登记、认定、发证工作,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