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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狠抓薄弱环节,切实搞好旅游风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地要针对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快、进山人员多、风景旅游区火灾数量大量增加的新特点,切实加强风景区的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凡有风景旅游区的市、县,当地政府要逐景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明确景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建立护林防火队伍,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注重加强对游人的用火管理,认真执行入山检查、用火审批、巡山护林、协作联防、扑火施救等规章制度。各景区在进山门票上要标印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在入山路口、景点沿线、景区重点部位及网点均要设置规范的宣传标牌和防火标示,5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要紧立显示林区极度危险的红色标志旗,明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反复宣讲,让游人清楚明白,自觉遵守。要加强风景区的各项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风景区的消防扑救体系。2002年之前,各风景区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制订出本景区10年或10年以上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规划经当地政府护林防火办公室审核后,列入同级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并报省政府护林防火办公室和省建设厅、旅游局备案,确保落实。风景区在安排各项风景设施建设时,要报当地政府森林防火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森林消防安全论证并作施工核准。新景区(点)开发时,森林消防安全论证要与景区(点)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一并进行。未经论证和核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对各景区森林防火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其实施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划和要求落实或质量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搞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增强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各火险县(市、区)和国有林场,都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原则上重点火险公(市、区)和国有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不得少于2支,一般火险公(市、区)和国有林场不得少于1支。所在地政府要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其快速应变和有效扑救能力。要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自身建设,强化专业素质和技能训练,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10天。同时要严格内部组织纪律,建立有事请假、排班值勤制度。在森林防火警戒期内,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集中食宿,随时待命。各专业森林消防队都要对外公布工作营地住址、通讯联络方式(电话、传呼等),如变更,必须逐级报请省、市、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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