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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1]22号)


  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狠抓落实,努力消除一切火灾隐患,特别是要严防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1999年以来,我省部分地方森林火灾急速上升,虽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为切实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的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和林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全面推行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确保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各项预防和扑救措施落到实处。发生森林火灾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赴现场组织扑救,切实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当地的主要行政领导要向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不仅要追究当地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且要追究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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