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户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的公安派出所单独立户,城市户口毕业生到基层或乡镇就业的保留城市户口。毕业生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企业、小城镇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创业、艰苦创业。有条件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当地的财力设一定数额的毕业生“创业基金”。省直高校、省外院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创新项目从省“科技三项费”中立项,毕业生新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从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列项,由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审批,对毕业生创业予以必要的支持。
(八)实行缓派申请登记制度。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办理两年期缓派手续。缓派毕业生的户口暂转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按集体户口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档案,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缓派期间,如报考研究生或参加高一级层次学历学习的,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证明。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进入人才市场自谋职业。
(九)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县以下单位工作。凡本人愿意,县以下单位同意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同级政府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对人员已经满编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允许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接收毕业生,今后逐步予以调减。
各地要加大清退临时人员的力度,为接收毕业生腾出编制和岗位。
凡到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组通字[2000]111号)规定,落实其待遇。
(十)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公安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20号)和《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从我省警察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发[1999]10号)规定办理。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取得人事部门公务员考试合格证的,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到各级公安机关工作。
(十一)继续实行择优就业的原则。对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学校要优先推荐,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对定向的优秀毕业生可按一定比例享受非定向生待遇。
(十二)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志愿来我省工作的省外院校硕士以上毕业生,要特事特办,积极帮助推荐就业,提供和落实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户口可以不转,来去自由。
(十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制度,按学校、专业公布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就业率是评价高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帮助高校按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引导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填报志愿,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验。要尽快制定科学的就业工作评估方案,充分发挥评估的督促、监管、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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