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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联合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贸
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联合通知
(闽价[2001]检字213号 2001年6月7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加强集贸市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的商品销售按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或塑料价格牌,做到标价规范齐全。
  二、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征询市场服务机构和经营者的意见,确定符合实际、便于集贸市场使用的商品标价签或塑料价格牌的具体格式;塑料价格牌可委托市场服务机构统一制售管理。
  三、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工商部门应加强配合,加大集贸市场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促进集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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