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后有关财务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沪财预[2001]39号 2001年6月7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
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规范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经费管理,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经费管理,实行与垂直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分级核算、逐级汇总、统一管理的办法。
二、收入级次
本市药品监督管理所涉及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根据事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和市、区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划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市、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解缴同级财政国库或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
市财政收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罚没收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区县财政收入:区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为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上述收入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市、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统一汇缴至市级财政国库或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由市级财政集中后上缴中央财政。
三、经费负担
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共同负担,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