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险业务代办服务费的通知
(成价经[2001]115号 2001年6月15日)
成都市琴台社会保险事务所:
你所为适应劳动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和加强社会保障的需要,保障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社会保险代办服务业务。根据你所代办业务的投资、设施及代办业务服务难度等情况,并本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和上门服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经研究,现将你所社会保险业务代办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审定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育、医疗等保险(含相应险11-20人/年1500,标准内视人数多种的相应服务)21-50人/年2000少可酌情减收,51-100人/年3000,100人及其以上/年另行商定
注:1、代办企事业单位单项保险后,增加:工伤保险加收10%;失业保险加收20%;补充养老保险加收10%;补充医疗保险加收10%。
2、以上第5项代办业务在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外,上门服务的另按代办项目收费标准之和加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