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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 2001年6月19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服务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少数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
  三、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按实际鉴定单元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50%计收。
  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原则上向委托人收取。
  诉讼案件或有责任争议的鉴定项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鉴定费用承担者;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文本及足以说明结论的有关资料,不得附加费用。因委托人要求增加非规范文本及其它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议确定。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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