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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失效]

  四、《规划》土地利用分区及用途管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土地利用区是进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的限制因素和土地基本用途及土地利用管理措施的不同,将海口市土地利用划分为如下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实地反复调查、核实及对第一次保护地块进行调整,确定海口市基本农田保护地块16块,面积2350.71公顷。除新埠镇、白龙乡和新海乡外,其它乡镇均有分布。
  用途管制措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占用、撂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以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应经法定程序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需按有关规定收取高额补偿费,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组织开垦质量相当的耕地予以补偿;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批准、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二)一般农业用地区
  一般农业用地区是指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总面积2370.83公顷,零散分布于各乡镇。
  用途管制措施:控制用地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坚持“农地、农有、农用”的原则,既要限制农地非农化,又要限制农地内部用途的转变;在特殊情况下,占用一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土地用途转变必须严格审批;在物资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作为基本农田发展的后备区。
  (三)林果用地区
  林果用地区是以发展水果、热作、橡胶、林业为主的用地区域,总面积4157.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6.53%。其中,园地93.33公顷,林地4064.41公顷,主要分布在海口市的西北部。
  用途管制措施:区内确定的果园、热作园、橡胶园和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等不得毁坏或占用,重点保护和发展果、林基地,扩大防护林面积,禁止擅自砍伐,禁止烧山毁林和随意垦荒,加强封山育林;天然草地和荒草地、疏林地应按照“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协调好林果业发展与自然风景保护、旅游开发的关系。
  (四)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进一步有效保护海口市水资源和滨海海岸自然生态景观而划定的保护区域,包括海口西海岸线保护区450.00公顷,金牛岭地下水保护区960.00公顷,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38.00公顷,总面积1548.00公顷。在土地分类上属复合用地区域,包括林地、城镇用地和特殊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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