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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府〔2001〕54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土地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于1999年组织编制了《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0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规划》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一、《规划》期限
  以1996年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按我市行政辖区面积236.44平方公里的范围编制。
  三、《规划》目标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海南省下达的各项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为:坚持土地可持续利用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发展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促使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显著的提高,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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